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香港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項目招標
1.資金來源:自籌
2.招標編號:JST
3.招標形式:招標
4.招標內容: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確保公司按照香港監管要求合規運營,擬選聘一家優質的律師事務所擔任香港常年法律顧問,具體服務內容詳見招標文件。
5.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
6.投標人資格要求:
(1)投標人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地區)設有辦事處及辦公場所(需提供辦事處或辦公場所的有效證明材料),必須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域內設有經政府部門注冊的合法機構及辦公場所(需提供合法注冊及辦公場所的有效證明材料),具有訂立并履行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2)投標人必須具有2022年1月1日(合同簽訂日期)以來獨立承擔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金融企業(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證券、保險、投資等金融機構)的香港常年法律顧問的業績,以合同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注:合同的復印件至少包含首頁、合同標的、蓋章頁、金額頁、采購內容說明等能夠說明合同內容的信息復印件,日期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復印件需清晰可見,否則視為無效);
(3)投標人須承諾,投標人是信譽良好的法律服務機構,最近三年未受過律師協會紀律懲戒;投標人的所屬人員最近五年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提供承諾書,格式自擬,加蓋公章);
(4)投標人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違法違紀等問題,被有關單位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含關聯關系的企業)投標及未經招標人同意的任何形式的轉包、分包(提供承諾書,格式自擬,加蓋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律服務機構,不得同時參與本項目(提供承諾書,格式自擬,加蓋公章);
(6)投標人須承諾,若中標后,可在總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等所有范圍內分所調動相關資源為招標人提供法律服務(提供承諾書,格式自擬,加蓋公章);
(7)投標人須承諾,招標人在中國國內(含港澳臺地區)使用其提供的貨物及服務時,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與第三方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相關的任何爭議。如果有任何因招標人使用投標人提供的貨物及服務而提起的侵權指控,投標人須依法承擔全部責任(提供承諾書,格式自擬,加蓋公章);
(8)投標人承諾已充分理解招標需求,有能力履行本項目招標內容要求和提供本項目的服務,且投標人在與招標人的合作中(包括往期合作)不存在負面行為(提供承諾書,格式自擬,加蓋公章)。
注:以上所有資格要求條件必須在投標文件中逐條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及其他相關承諾書并加蓋公章,原件備查,否則投標無效。
7.招標文件獲取時間:2025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每天9:00—11:30,14:00—17:00(北京時間,節假日除外)。
8.遞交投標文件開始時間:2025年9月2日9:00整(北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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